1 总则
1.1本规范书用于连云港开发区一汽大众基地主机厂供热中心29MW*5配置的真空除氧器、除氧水箱本体及辅助装置。它提出了该设备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除氧器、除氧水箱本体及辅助装置设备,它提出了该设备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2本规范书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具体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承包方应提供符合本规范书和工业标准的优质产品。
1.3本规范书对承包方首要条件是至少具备劳动局颁发的“压力容器制造合格证书”D2类及以上,方可签订合同。产品应在相应工程或相似条件下有>3台运行并超过两年已证明安全可靠,或有引进成熟技术进行合作生产的产品。设备采用的专利涉及到的全部费用均被认为已包含在设备报价中,承包方应保证发包方不承担有关设备专利的一切责任。
1.4如果承包方没有以书面形式对除氧器规范书的条文提出异议,那么发包方可认为承包方提出的产品完全满足本规范书的要求。如有异议,不管是多么微小,需在投标书中以“对规范书的意见和同规范书的差异”为标题的章节中加以详描, 否则,视为承包方完全同意本规范书的要求。
1.5在签订合同后,因规范书标准和规程发生变化,发包方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补充要求。具体项目由供、需双方共同商定。
1.6承包方在设备设计和制造中所涉及的各项规程、规范和标准必须遵循现行最新版本的中国国家标准。本技术规格书所使用的标准如遇与承包方所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应按较高标准执行。
1.7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为订货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