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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华能电力辅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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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置无头除氧器招标技术规范
来源: | 作者:chuyangqi01 | 发布时间: 2017-01-26 | 2362 次浏览 | 分享到:

1 技术规范
1.1总则
1.1.1本技术规范书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范书适用于华能(连云港)纤维有限公司SFJ电厂工程 (2×25MW) 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2台高压旋膜除氧器的技术要求。
1.1.2设备招标范围
内置式除氧器2台
除氧器配套的安全阀、排空气阀及压力、水位监控设备。
投标商的工作范围包括以上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试验、包装、运输和安装指导。
1.1.3设备用途:
除氧器用于从给水中除去溶解氧和其它不凝结的气体,同时除氧器利用背压排汽混合加热化补水和供热回水,通过回热,使热能得到充分利用,提高发电机组热效率。
1.1.4总的要求
1.1.4.1本技术规范书提出了对采购除氧器的功能、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1.4.2投标商应有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提供高质量的设备和功能完善的配套设施,以实现整个电厂的安全、可靠和经济的运行。
1.1.4.3投标方所采用的产品设计,必须是技术和工艺先进,并经运行实践证明是成熟可靠的产品,对于未经过实践的设计方案不予采纳。
1.1.4.4投标方对旋膜除氧器成套设备负有全部技术责任,包括分包(或采购)部分和零部件。对于分包(或采购)部分,投标商推荐2至3家分包商供业主确认,但技术上由投标商负责归口协调。
1.1.4.5如投标方投标书未对本技术规范书要求提出异议,将认为投标方提供的设备完全符合本技术规范书的要求。如有偏差(无论多少或是否重要)都必须清楚地表示在技术规范书的 “差异表”中给以说明。
1.1.4.6本技术规范书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所有的技术要求和适用的标准作出详细规定,也未充分引述相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方应保证提供一套满足本技术规范书和工业标准的优质产品。
1.1.4.7本技术规范书经供、需双方共同确认和签字后作为订货合同的技术附件,与订货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1.4.8在合同签定后,需方有权因规范、标准、规程发生变化而提出一些补充要求,在设备投料生产前,投标方应设计上给以修改。
1.1.4.9本工程采用KKS标识系统。卖方在中标后提供的技术资料(包括图纸)和设备的标识必须有KKS编码。具体标识要求由设计院提出,在设计联络会上讨论确定。
1.2设计与环境条件
1.2.1工程概况
华能(连云港)纤维有限公司年产200000吨差别化化学纤维工程项目,厂址选定在连云港省莆田市东吴化工园区内建设,热电厂为纤维项目的配套工程。
华能(连云港)纤维有限公司SFJ电厂本期工程规划建设2台190t/h循环流化床锅炉配2台25MW背压机组。
1.2.2厂址与气象条件
1.2.2.1厂址
本电厂位于莆田市东南湄洲湾北岸,西濒湄洲湾,北部为石门澳港区,东邻忠门半岛的塔林,电厂至东吴港规划码头约2.5km。本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在东吴化工园区规划的原亚太资源集团“高档文化纸、差别化化学纤维”地块内,厂址西面、南面紧邻规划的城港大道和规划道路,东面有规划的金湖大道,厂址用地周边交通非常便利。
1.2.2.2气象条件
厂址海拔标高         3.50m(85国家黄海高程)
室外温度             0~36.5℃
室外多年平均相对湿度           77%
室外多年最小相对湿度   9%
室内温度             5~45℃
地震烈度             7度
1.2.3机组及运行条件
1.2.3.1机组负荷性质
机组主要承担供热负荷。
1.2.3.2锅炉
A.锅炉型式:高温高压,单锅筒横置式,单炉膛,自然循环,固态排渣、汽包型燃煤循环流化床锅炉。
B.锅炉生产厂家:无锡华光锅炉有限公司
C.锅炉主要技术规范:
锅炉长期最大连续安全稳定运行蒸发量:  209 t/h
额定蒸发量:                    190 t/h
额定蒸汽温度  :                540 ℃
额定蒸汽压力(表压):     9.8 MPa
给水温度:                      215 ℃
1.2.3.3汽轮机
A.汽轮机形式:高温、高压、单缸单轴背压式汽轮机
 B.汽轮机生产厂家: 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
C.汽轮机主要技术规范
汽轮机型号:               B25-8.83/0.7 
额定功率:                 25MW
主汽门前蒸汽压力:         8.83MPa(a)
主汽门前蒸汽温度:       535℃
锅炉额定给水温度 :          215.7℃
回热级数∶三级加热(两台高加+一台除氧器)
额定供热工况:
功率:                        25MW
主汽门前蒸汽流量:           177t/h
供热量:                     130.08t/h
供汽温度:                   232.4℃
额定供汽压力:               0.7MPa(a)
额定汽耗保证值:               7.074  kg/KW.h
最大供热工况:
功率:                       26.961MW
主汽门前蒸汽流量:          190t/h
供热量:                    138.508t/h
供汽温度:                   232.4℃
额定供汽压力:               0.7MPa(a)
1.2.3.4机组运行方式按滑压运行或定压运行两种方式考虑。
1.2.3.5汽轮发电机组布置方式 : 汽机间内纵向布置。
1.2.3.6加热器运行条件
A.汽轮机组具有两级非调整抽汽和背压排汽,背压排汽供热用户及辅助蒸汽系统和旋膜除氧器用汽。
B.2台高压加热器设大旁路系统,任何一台高加故障或检修时,2台高加都解列。
C.各高压加热器运行参数见附件汽轮机热平衡图。
1.2.7除氧器的设计条件
1.2.7.1除氧器最大出力:220 t/h,额定出力:209 t/h(对应锅炉最大出力)
1.2.7.2除氧器水箱有效容积:60 m3。
1.2.7.3除氧器最高工作压力:0.588 MPa
除氧器设计压力: ≥0.735 MPa
除氧器最高工作温度:310℃
除氧器设计温度: ≥315℃
1.2.7.4除氧器型式:内置式高压除氧器,采用Stork公司原装进口盘式恒速喷雾喷嘴。投标方在标书中应对投标设备技术作简要说明。
1.2.7.5除氧器运行方式:定压运行。除氧器正常运行时,由背压排汽供汽;启动时采用辅助蒸汽定压运行。
 1.2.7.6除氧器加热蒸汽采用汽轮机背压排汽和辅助蒸汽,背压排汽参数见附件汽轮机热平衡图。辅助蒸汽参数同背压排汽参数。
1.2.7.7除氧器进口化补水和供热回水及高加疏水流量参数见附件热平衡图。
1.2.7.8 除氧器布置于除氧煤仓间靠C列,   安装层标高: 16.5m。
1.3技术要求
1.3.1除氧器性能要求
1.3.1.1.投标方所提供的除氧器必须是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成熟可靠的产品。除氧器应能在最大工况点长期连续运行,同时又能满足各种运行工况给水除氧和加热化补水的需要。
1.3.1.2.除氧器设计应能满足锅炉启动时,使用其它汽源的蒸汽时,除氧器在限定的压力、温度下运行,仍能保证该工况下的给水出力,其出水质量应达到小于7μg/L的含氧量。
1.3.1.3.旋膜式除氧器应保证低负荷时成膜均匀,喷雾式除氧器应保证低负荷时雾化良好。不同除氧方式均有低的进水阻力。
1.3.1.4.当1台机故障时,除氧器增加加热蒸汽量,但不能影响除氧器的正常工作。
1.3.1.5.除氧器应尽量减少随不凝结气体排放的蒸汽量,以减少热损失。投标方应提供除氧器正常运行时气体排放量。在启动与连续运行期间,为了把蒸汽死区的不冷凝气体排走,应装有足够的排放口和内部折流板。投标人应提供排放口出口后的母管,母管上应留有供启动排气和运行排气的接口,并提供电动排气阀及孔板。
1.3.1.6.在汽轮发电机组负荷突变与汽机跳闸等工况中,除氧器均应能够平稳地过渡,而无水击、过大的噪音、振动与变形。在跳闸情况下,应预防蒸汽返流入汽轮机。
1.3.1.7寿命要求
A.不超出允许运行工况条件下,除氧器的使用寿命不小于30年(8000h/年)。除氧器及其附件的使用寿命,必须考虑到在设备使用期间经受各种工况条件的综合影响。
B.除氧器的大修周期不少于5年。
1.3.1.8除氧器运行噪声在距筒体外壁1米处不大于80dB(A)。
1.3.2除氧器的结构要求
1.3.2.1除氧器结构要求:内置式高压除氧器采用卧式,除氧器长度不超过11m。
1.3.2.2除氧器壳体为全焊接结构,并有足够刚度,应能承受机组在各运行工况可能存在的同时作用的最严峻的受力组合,这些受力包括内部和外部设计压力、设备自重、汽水可能发生的冲击和振动、设备存水重、除氧器平台扶梯重量、检修设备重量、管道作用力、保温重量、地震力、支座反力、附加荷载以及安全阀推力等的影响。
1.3.2.3除氧器应设有用于高加疏水的汽水分离装置或区域,以保证稳定运行并达到应有性能。
1.3.2.4除氧器汽水进口可能造成汽水对内部设备冲击的部位应装设不锈钢防冲击板,保护内部设备。
1.3.2.5除氧器开孔处的加强措施应满足ASME标准中第Ⅷ部分所规定的要求。
1.3.2.6除氧器壳体材料壁厚的选择应考虑材料的制造负偏差和腐蚀裕度。水箱壁厚腐蚀裕量的最小值为1.6mm。
1.3.2.7除氧器壳体由钢板拼接,拼接应符合压力容器制造的相关规定。壳体上开孔应避开拼接焊缝。
1.3.2.8除氧器非凝结气体排放系统的设计合理,在启动和机组连续运行工况非凝结气体稳定集中,和蒸汽充分分离,通过排空气管排出。除氧器应装有足够的排放口和内部折流板,投标方提供排放口出口后的集气母管,母管上应留有供启动排气和运行排气的接口,并提供排气节流阀及孔板。
1.3.2.9除氧器内所有其它会受到浓缩气体腐蚀的零部件,均应由不锈钢做成,或采用其它防腐方法。
1.3.2.10除氧器内装有辅助蒸汽管,以便缩短启动时间。该管子应采用不锈钢制作,并应有防止水击和振动的措施。
1.3.2.11除氧器内部应设有足够数量的加强圈,且加强圈的材料必须与筒体的材料相同。加强圈的设置不应影响检修放水。
1.3.2.12除氧器支座采用双鞍座结构,两支座中心线距离8000mm。支座应能承受除氧器所有附件和连接管道的重量和推力,还应承受设备全部充水时的重量等对支座的影响。
1.3.2.13除氧器的低压给水管道设置2个,管径为Dn175。给水管接口应高出水箱底部50 mm~100mm,接管顶部设不锈钢板,防止杂物进入给水管内,并有防旋结构。
1.3.2.14除氧器底部应设有管径适当,数量足够的排水管。
1.3.2.15设备的接口所有接管应伸出设备表面至少200毫米。管道接口应有足够的刚度,能承受外部管道的作用力,投标方提供管道接口允许的受力值。高温蒸汽入口管,应设置有外套管,以免高温蒸汽直接加热容器壁。
1.3.2.16除氧器两侧分别设置铰接式人孔门,人孔门应根据检修时拆卸运出壳体外的零件尺寸决定,但不应小于DN500mm。
1.3.2.17除氧器的所有接口的位置应经设计院确认后最终确定。

1.3.2.18接口采用法兰连接时,法兰标准采用国标。法兰接口应提供反法兰。
1.3.2.19除氧器结构应考虑检修时人员进出和操作便利,内部设备的取出方便。
1.3.2.20除氧器内部构件采用螺栓连接时,应有防止螺栓松动、脱落的措施。
1.3.2.21除氧器设置溢流口,以维持水箱中的水位。
1.3.2.22所有水位调节、水位指示表、水位报警、压力表和温度计等接口尺寸应按如下规定:
A.水位计仪表接口为50mm。
B.压力表接口为DN20。
C.温度计接口为承插焊接段钢插座。
1.3.2.23为防止除氧器及其水箱超压,除氧器和除氧器水箱应分别装设安全阀。安全阀采用全启式弹簧安全阀,阀体材料应选用铸钢。除氧器和除氧水箱各不少于二只,安全阀的最大释放量不应小于除氧器的最大进汽量。
1.3.2.24安全阀由投标方提供,应在出厂之前做试验,整定并加标签。标签内容至少应包括编号、整定压力、排放量等参数。
1.3.2.25除氧器上有接收连续排污来的闪蒸蒸汽接口,接口大小DN150。
1.3.2.26除氧器上应设置起吊挂耳,图纸中应注明设备起吊重心及起吊方式。
1.3.2.27投标方提供除氧器安装用地脚螺栓等零件。
1.3.2.28投标方提供设备本体全部固定保温材料用的保温钩、支架等附件。
1.3.2.29 投标方提供设备的平台、栏杆及楼梯等,除氧器配套的平台、栏杆及楼梯应满足《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及华电集团公司安全性评价标准的有关要求。爬梯及栏杆应满足以下要求:采用大于φ33.5mm的钢管,立柱间隔1000mm,横杆间距不得大于380mm,踢脚板应采用不小于100×2mm扁钢。梯段高度越过3000mm时应设护笼,护笼下端距基准面为2000~2400mm,护笼上端高出基准面应与GB4053.3中规定的栏杆高度一致。护笼直径应为700mm,其圆心距踏棍中心线为350mm。水平圈采用不小于40×4扁钢,间距为450~750mm,在水平圈内侧均布焊接五根不小于25×4扁钢垂直条。
1.3.3材料与焊接
1.3.3.1投标方对设备本体与附件的材料的选择负有完全责任。投标方应合理地选择设备各部分材料,材料的使用应和设备各零部件的使用条件相适用。材料的质量及规格应符合有关国标、部标或引进技术标准的规定,并有完整的质量证明书。
1.3.3.2.投标方应按有关国标或制造厂的标准标出主要零部件材料牌号,当没有这些牌号时,应标明材料制造厂家,材料的物理特性、化学成分。
1.3.3.3除氧器喷嘴、抗冲击板及其它易腐蚀的内件应采用不锈钢材料。
1.3.3.4除氧器对外接管应选用20号钢,并采用套管和除氧器壳体连接的结构。
1.3.3.5除氧器壳体内和汽水接触部分的设备不得选用铜材料和对氨腐蚀敏感的材料。
1.3.3.6碳钢材料的焊条应选用低氢型碱性焊条,不锈钢材料焊接采用焊条应选用酸性焊条。
1.3.3.7主要零部件材料表
1.3.3.8所有焊接与修补焊接的工艺和所用的焊工应按ASME第Ⅷ部分和ASME第Ⅸ部分的要求进行资格考核。在母材需要进行冲击试验时,焊接工艺鉴定试验的试样应进行冲击试验。对母材缺陷的修理工艺,应符合适用的材料规范和ASME第Ⅷ部分中的要求。
1.3.3.9焊接应按ASME标准中第Ⅷ部分要求进行焊后热处理,所有用于工艺鉴定所采用的试验板材,应进行焊后热处理,满足焊成件所计划的总累计热处理时间。设备在制造过程中的残余应力不得危害设备的安全运行。
1.3.3.10除氧器各部焊缝经外观检查合格后,应按规定进行无损探伤,无损探伤应明确标注,探伤记录应存档供需方必要时查阅。
1.3.3.11无损探伤发现不合格焊接点后,应对相邻焊缝进行100%探伤,对不合格点进行打磨修补,直至探伤合格。
1.3.4除氧器仪表和控制要求
1.3.4.1投标方应提供除氧器所需的安全保护和监视仪表、取样部件、检测元件及传感器等。投标方随主设备所供的就地仪表和控制设备必须符合国际标准,且规格要齐全,就地仪表和控制设备的选择应符合监视控制系统的要求。
1.3.4.2不得选用国家宣布的淘汰产品。并根据安装地点的要求,满足防爆、防火、防水、防腐、防尘的有关要求。
1.3.4.3仪表和控制装置设备信号制式:
模拟量输入/输出信号: 4~20mA
热电阻分度号: Pt100,三线制。螺牙M27×2
热电偶分度号: K,螺牙M27×2
开关量信号为无源干接点信号    输入 220VDC 1A
 输出 48VDC  1A
1.3.4.4用于远传的开关量参数,应选用过程开关,过程开关的接点容量应为 220VDC 1A或220VAC 5A;接点数量满足控制要求。
 1.3.4.5投标方应在投标阶段按要求报出配供的仪表控制设备的型式、规范、数量和供应商,每种产品应至少推荐两家以上供应商,最终由需方确认。
1.3.4.6投标方应成套提供除氧器箱所有的本体测量孔以及就地检测仪表与控制设备;应至少包括就地磁翻板式液位计、供水位变送器应用的单室平衡容器、热电偶/热电阻、就地压力指示表,就地双金属温度计、所有水位测量一次门前的取样管(φ28X4)及一次仪表阀门。
1.3.4.7除氧器应至少提供2对水位变送器接口、1对就地磁翻板式液位计接口、2对液位测量筒接口,所有水位接口标高均应一致。除氧器水箱还应留有1个用于远传温度指示的测温元件管座,1个就地温度指示表管座,1个就地压力指示表接口。
除氧器上应留有1个就地温度指示表管座和4个用于压力变送器、压力开关和就地压力指示表的接口。
1.3.4.8投标方所供的双金属温度计应为可抽芯式。
1.3.4.9投标方应提供水位接口和水位限值资料及联锁保护的要求。各水位接口和水位限值必须在除氧器相关图纸上标明。
1.3.4.10投标方应根据除氧器的设计提出对除氧器的运行控制要求。
1.3.4.11投标方所供的执行机构采用进口智能型电动执行机构,按英国Rotork IQM、德国PS 、AUMA分别报价,以最高价计入总价,最终选型由买方确定。
电动执行器应能接收来自DCS的4~20mA控制指令, 并输出4~20mA反馈信号,应具有开方向和关方向限位开关,开/关方向限位开关应各带有两对独立的两常开、两常闭接点,接点容量为220VAC 5A或220VDC 1A。
电动执行器应具有结构简单、性能可靠的双相力矩保护装置,应具有电机的过热保护和断相保护功能。
电动执行器应配置手轮和手/自动切换机构。电动执行器在失去电源或信号时,应能保持在失电或失信号前的原位不动,并具有供报警用的输出接点。
电动执行器的工作制为可逆断续工作制,每小时接通次数应满足1200次。
电动执行器的主要技术指标应满足:
基本误差:≤±1.5%
回差:    ≤ 1%
死区:    0.5 ~3%可调
阻尼特性:≤ 3次半周期
额定行程时间:≤25S ±10%;≤40S ±10%(对额定力矩≥6000N.m)
起动特性:电源电压降至负极限值时,执行机构能正常起动。
绝缘电阻
输入端子与机壳间:    ≥20MΩ
电源端子与机壳间:    ≥50MΩ
输入端子与电源端子间:≥50MΩ
外壳防护等级IP56
位置变送器
输出电流信号:4~20mADC(经电隔离后的输出)
电源由执行机构内部提供
负载电阻:    ≥750Ω
线性误差:    0.5%
始终端可调范围:0-20o     70-90o
机械寿命:107次
对于进口电动执行器投标方应提供中文版使用说明书,并要求执行器供货商广州办事处提供技术服务。
1.3.5除氧器的铭牌、标志
1.3.5.1除氧器应设置固定铭牌。铭牌应耐腐蚀,并牢固地安装在泵体明显的位置上。铭牌尺寸及技术要求应符合JB8标准的规定。
1.3.5.2铭牌的内容应包括:制造厂名称,设备名称,型号,容器类别、设计压力、设计温度、额定出力、给水箱有效容积,最高工作压力,设备净重、制造厂产品编号、制造许可证编号及日期。
1.4设备规范
1.4.1除氧器的技术规范(投标方填写) 1.5质量保证及考核试验
1.5.1设计制造标准
1.5.1.1除氧器设计、制造所遵循标准应按以下原则执行:
A.凡按引进技术设计制造的设备,须按引进技术相应的标准和相应的引进公司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制造、检验。
B.以国内技术设计制造的产品,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进行设计、制造、检验。
C.在按以上技术标准设计制造的同时,还必须满足最新版的电力行业(包括原水电部、原能源部)相应规范标准,当两者有矛盾时,以电力行业标准为准。
D.在按相应技术标准设计制造的同时,还必须满足有关安全、环保及其它方面E.如果本标书中存在某些要求高于上述标准,则以本标书的要求为准。
1.5.1.2在与上述标准不相矛盾的情况下,投标方设备应符合下列标准的规定。
1.5.1.3除上述标准外,投标方设计制造的设备还应满足下列最新版本规程 (但不低于)的有关规定(合同及其附件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    (1996版)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汽轮机组篇)
《火电工程启动调试工作规定》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火力发电厂除氧器运行维护守则》
1.5.2质量保证
1.5.2.1投标方在投标书中应对本企业执行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简要的介绍,对质量的保证措施进行必要的说明。
1.5.2.2技术文件及图纸要清晰、正确、完整,能满足除氧器的安装、启、停及正常运行和维护的要求。
1.5.2.3投标方应具备有效方法,控制所有外协、外购件的质量和服务,使其符合本标书的要求。
1.5.2.4投标方应提供除氧器强度计算结果汇总表(包括内压强度、结构强度各项应力计算结果)。
1.5.2.5投标方应保证除氧器满足1.3.1节提出的性能要求,如不能达到上述要求,投标方有义务进行改进。如因设备改进延误工程工期,投标方负有完全责任,按合同条款解决。
1.5.2.6设备质保期为自设备投运之日起两 年。在此期间由于设备的设计、制造原因发生的质量问题,投标方负有全部责任。
1.5.2.7在安装和设备保质期间发现部件缺陷、损坏情况时,投标方应首先提供更换的零部件,在证明为设备设计和制造原因时,投标方免费更换,在确认为需方责任时,需方负责更换零部件的费用。
1.5.2.8在设备质量保证期后,投标方仍有义务对设备的完好和正常运行提供技术支持。当设备出现故障时,投标方仍应积极配合需方解决技术问题及保证及时提供检修零部件。
1.5.3检验、性能验收和监造
1.5.3.1检验的范围包括原材料和元器件的进厂、部件的加工、组装、直至成品包装完毕的全过程,通过全过程检验以确认产品整体满足产品设计要求。
性能试验范围包括原材料的物化性能、零部件的性能,直至产品整体运转性能的试验,通过性能试验以验证产品能够满足本标书的要求。
1.5.3.2投标方在本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向需方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监造、检验、性能验收试验标准清单。在设备开始生产前,投标方提供制造加工进度表,包括检查与试验的项目。
1.5.3.3监造
A.根据电力工业部、机械工业部文件电办(1995)37号《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和《驻大型电力设备制造厂总代表组工作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备的监造。
B.监造方式以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三种方式进行(即 R点、W点、H点)。每次监造内容完成后,投标方和监造代表均须在见证文件上履行签字手续。投标方复印3份,交监造代表1份。
C.监造的具体内容和方式由投标方提出建议,需方确定。
监造项目及方式表
D.投标方提前10天将设备监造项目及检验时间通知需方监造代表。
E.需方监造代表有权查(借)阅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标准、图纸、质量检验记录等技术文件,投标方应提供查阅这些资料的方便。
F.需方人员在监造过程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缺陷或不符合规定的标准要求时,需方有权提出意见,投标方应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设备质量。无论需方是否要求和知道,投标方均应主动及时向需方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
1.5.3.4工厂内试验
A.投标方应提供材料进厂的性能试验报告、焊接试板力学性能试验报告、压力容器的焊接探伤报告、焊接缺陷修补记录、焊后热处理报告、外观及几何尺寸检验报告、水压试验报告,作为交货时质量证明文件的组成部分。
B.材料进厂(特别是壳体、接管座等受压原件使用的钢板、钢管、焊条、焊丝、焊剂等)应进行材料试验,保证材料的化学、物理性能指标满足设计要求。
C.除氧器在制造过程中应制作产品焊接试板,并作焊接接头的机械性能试验。试板应和除氧器制造过程相同,同批材料、同焊工、同施焊、同热处理。
D.焊接无损探伤按本标书焊接部分要求。
E.除氧器制作完成后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按下式确定:
P T =1.5P[σ]/[σ]t
P T 容器的试验压力MPa
P 容器的设计压力Mpa
[σ] 容器的材料在试验温度下的许用应力Mpa
[σ]t 容器的材料在设计温度下的许用应力MPa
F.试验压力达到规定值时,保压时间不少于30min,然后将压力保持在试验压力的80%较长时间,以便对焊接接头和连接部位进行检查,如有渗漏,修补后重新试验。
1.5.3.5现场性能验收试验
A.现场性能验收试验的目的是为验证除氧器在实际工作工况下的使用性能。
B.现场性能试验一般在168小时试运之后半年内进行,具体试验时间由需方确定,性能验收试验由需方主持,投标方参加,并提供必要的技术配合。
C.性能验收试验前10日主持方发出通知,一方接到通知而不派人参加试验,则被视为对验收试验结果的同意。
D.试验大纲由需方起草,与投标方讨论后确定。
E.性能验收试验报告由需方编写,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共同签署确认。
1.5.4现场技术服务
1.5.4.1投标方根据现场施工需要提供现场技术服务。
1.5.4.2投标方现场服务人员的任务主要包括货物的开箱检验、设备质量问题的处理、指导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保证设备的安装质量和达到设备的预期性能要求。
1.5.4.3安装和调试前,投标方技术服务人员应向需方进行技术交底,讲解和示范将要进行的安装程序和方法。
1.5.4.4安装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指出,并通知建设单位。
1.5.4.5在投标书中提供现场服务计划表,提供计划人月数,如果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时,投标方追加人月数,且不发生费用。
1.5.4.6投标方要派合格的现场服务人员,现场服务人员应有以下资质。
遵守法纪,遵守现场的各项规章和制度
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按时到位;
了解合同设备的设计,熟悉其产品结构、性能,有相同或相近设备的现场工作经验,能够正确地进行现场指导